《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3〕13号)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什么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

  1.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为有效登记注册证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等);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申请人须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企业的股东;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1项第(1)至(5)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 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不含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借款人借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是多长时间?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一年期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六、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标准是多少?

  借款人第1次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全额给予贴息。符合规定的借款人,第2次、第3次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在同期一年期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给予贴息。

  七、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展期吗?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八、个人和创业主体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吗?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捆绑性”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同一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最多只能享受一笔创业担保贷款;不得以分公司、经营点等分支机构作为创业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举例:创业者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个人贷款。在这段时间内,A公司的股东不能以A公司为项目申请“捆绑式”贷款;同时,A公司不能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贷款。)

  九、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认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所需资料。申请贷款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所需资料由经办银行结合本银行业务规范和办法规定进行明确,经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通过后对外公布。重点扶持对象、“捆绑式”贷款合伙人和小微企业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格资料:

  1. 重点扶持对象中,属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等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应提供认定文件材料;属农民的,应提供户口簿。

  2. 属“捆绑式”贷款借款人的,应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3. 属小微企业借款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时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2)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3)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资格材料(与本条有关重点扶持对象的资格资料规定要求一致)。

  (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对借款人年龄要求、征信记录、已有贷款情况、具体经营项目真实性、用工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贷款记录、拟贷款金额、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收齐借款人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出具征信调查报告,并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资料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在收齐经办银行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经办银行反馈审核结果。

  (四)经办银行收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反馈意见后,对审核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如抵押类贷款在规定贷款发放期限内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借款人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应书面向借款人解释不予放贷的原因。

  (五)发放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第5日遇到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名单、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信息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十、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如何支付?

  贴息期内,属于财政贴息的部分由经办银行与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直接结算;属于借款人自行承担的,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结算。

  十一、享受贴息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贷款期间,借款人的经营项目主体发生信息变更、停止营业、注销、被吊销情形的,借款人应在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动报告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报告或发现借款人相关变更情况后10个自然日内,需将相关变更资料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贴息。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继续贴息。借款人未按时向经办银行报告创业主体变更情况的,自相关情况发生当月起停止贴息,由经办银行退回获取的贴息资金,并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及利息。

  小微企业借款人发生企业主体停止营业、注销、被吊销情形的,自发生当月起停止贴息。

  个人借款人按照规定向经办银行报告经营项目主体停止营业、注销、被吊销或不再担任创业主体有效登记注册证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等),如个人借款人无其他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则自发生上述情形的当月起,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贴息作为还款缓冲期;期满后,不再给予贴息,由经办银行依法收回贷款及逾期利息。

  停止贴息后产生的贷款利息,或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的款项使用范围有何限制?

  借款人将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保险、股票、房产等非创业、企业经营用途的,视为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形,一经查实,由经办银行退回获取的贴息资金,并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及利息,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三、小微企业如何界定?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十四、现有的创业担保贷款如何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贷款贴息和坏账资金的分担办法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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