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2010〕27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09〕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0.8%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8%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0.8%(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依据上一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平均人数确定外,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认定依据该单位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人数为基数);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在职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同一年度连续工作满八个月,且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市镇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征收,其他用人单位依法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地税部门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用人单位发出征收保障金公告。
(四)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户。
(五)市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的平均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减去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核定的该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六)市地税部门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七)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的4—5月份向所属地的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其中: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松山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缴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的数据及时报送地税部门。
(八)用人单位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九)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并抄告地税部门。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注销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企业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预算中列支。
(二)市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三)市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稽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 ‱滞纳金。
(四)市地税部门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国库保障金专户管理;市地税部门于每年的1月10日前编制上一年度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具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解释。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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